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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JD160000/2016-0339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杭坪镇
生成日期: 2016-01-15 11:54: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部门乡镇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15 11:54 浏览次数: 来源:杭坪镇

镇属各行政村、党支部、镇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市委“25条意见”及县委相关文件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倡导移风易俗、节俭朴素,现就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严禁党员干部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入伍就业、生日升学等事宜当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在婚丧喜庆事宜当中,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或操办。党员干部岗位变动的,三年内严禁邀请与原岗位相关的以上人员参与或操办。

以上人员若未经邀请自行参加或虽不参加但送有红包礼金及贵重礼品的,所送礼金及贵重礼品必须在十日内退回,确实不能退回的应上交纪检监察或缴入县纪委“581”廉政专户。

条 邀请朋友、同事(含以前的同事,下同)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原则上限于平时有正常人情往来。

条 朋友、同事之间,应把握对等原则,不得收送明显高于正常人情往来的红包礼金及贵重礼品。

条 严禁由任何单位或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严禁违规动用公务用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含摄影摄像用车)。

 党员干部操办婚嫁事宜实行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报告时间为举办前5个工作日,报告内容为操办事项、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具体见附表1)。第二次报告时间为举办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内容为参加宴请的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下同)之外送礼人员名单、关系及收受礼金及贵重礼品数、车队规模、喜宴标准、遵守承诺情况等;操办丧事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报告内容参照婚嫁事宜(具体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利益关系人未经邀请自行参加或虽不参加但送有红包礼金及贵重礼品的,所送红包礼金及贵重礼品退回情况应作出单独说明。

 在婚丧喜庆事宜当中,本人虽未操办,但仍有亲属之外的与本人有关的其他人员赠送红包礼金及贵重礼品并收受的,按程序进行报告。

条 同一婚丧喜庆事宜在同城或异地分次或多次操办的,都应报告。在操办本人或子女结婚等事宜中,男女双方分开操办的,若在县域之外,并由对方操办,本方无亲朋好友出席或赠送红包礼金及贵重礼品的,可不予报告,仅报告本方操办情况。

第十条 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经本人签名后,向镇纪检监察室和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配偶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视同本人操办。党员干部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操办上述事宜,有邀请或收受除亲属之外,与党员干部有关的其他人员红包礼金及贵重礼品的,由党员干部按程序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乔迁履新、开业庆典、入伍就业、生日升学等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或接受亲属以外,与党员干部履行职责有关的人员参与、操办或收受其红包礼金及贵重礼品。

党员领导干部、单位中层干部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宴,确需参加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向县纪委书面报告,单位中层干部应向镇纪委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意见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意见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体镇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其他农村党员和干部也应提倡节俭朴素,避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中共杭坪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