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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180000/2015-2349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15-10-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农业局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5-10-15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浦江县农业局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和增强对洪涝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农业防汛防旱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浦江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浦江县农业防汛防旱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洪涝台旱灾害是指因遇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农业部门为防止和挽救洪涝、干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所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条 农业防汛防旱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准备充分。各防汛防旱救灾责任科室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可能发生洪灾、干旱等灾情情况要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投入到防汛防旱救灾工作中去。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成立防汛防旱救灾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防汛防旱救灾应急救援分队,确保救援工作的需要。

(三)反应及时、及时汇报。各防汛防旱救灾责任领导小组在接到有关汛情后,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好防汛防旱救灾准备工作。 

(四)依法应对,科学施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防汛防旱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五)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灾害时,要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五条  农业防汛防旱救灾实行县政府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县农业局成立农业防汛防旱救灾指挥部,由局长任指挥长(如有特殊情况局长不能到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代任),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农业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中层正职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局的自然灾害防御、抗击和灾后生产自救,指挥部下设指挥中心、抢险组、物资供应组、技术指导组、办公室组五个组。  

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农业局,中心主任由农业局局长担任。  

  抢险组:由农业系统抽调20名男同志组成抢险小分队。     

物资供应组:由经济特产站、蔬菜办、种子管理站、推广中心、农经站、信息中心、良种场、农机管理总站、能源办、畜牧兽医局、执法大队、项目中心、检测中心组成。

技术指导组: 经济特产站、蔬菜办、种子管理站、推广中心、农经站、农机管理总站、能源办、畜牧兽医局。

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成员、宣传报道组成员组成。 

第七条 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组织农业防汛防旱救灾工作预案的实施,负责协调救灾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确保防汛防旱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二)迅速了解、搜集、汇总灾情,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及时向县政府及省市农业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农业防汛防旱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三)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农业防汛防旱救灾工作的指示。  

(四)按上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灾情信息。报道内容,由办公室负责审查,报经指挥长批准后方可发布;宣传报道抗灾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  

(五)组织救灾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发放工作。   

(六)对防汛防旱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机构职责:  

 (一)指挥中心:传达指挥长下达的救灾指令;协调救援组、物资供应组、技术指导组、宣传报道组、灾情统计组的工作;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抢险组:负责一线的防汛防旱抗灾抢险任务,听从指挥部的调遣,配合做好受灾地承担转移人员、排除隐患、抢救群众等应急工作,一旦出现险情,做到随叫随到,迅速投入抢险救灾。按灾情发生的实际情况,轮换出动或全部参加。    

(三)物资供应组:负责救灾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发放工作,满足生产需求,为抢争取农时时间。  

 (四)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灾后农业生产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灾后各项农业生产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和服务,争取灾后无重大损失。  

(五)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人员、车辆;负责灾区信息搜集、整理、撰稿、上报、发布工作;负责抗灾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 负责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条 局各站股室职责:

在接到防汛防旱预报或发生灾害后,按照责任范围,迅速开展、落实、检查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各站股室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汛防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工作。各站股室要明确责任,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共同防御和抗击农业自然灾害。

 

第三章 应急处置

 

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或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洪水、狂风、旱情消息或警报时,自动进入应急状态。

第十条 信息畅通。指挥部要及时将消息或警报下达到局属各单位,并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保持联系。指挥部、局属各站股室要加强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手机全天候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全面掌握灾情、苗情、病虫情和抗灾生产动态信息,是做好农业救灾工作的关键。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上报工作,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客观地做出分析评估。

第十一条 应对迅速。在应急状态下,局属各单位的人员和车辆受指挥部统一调度和使用。洪涝灾害的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决策快,才能减轻灾害的危害程度,切实增强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性。

第十二条 落实到位。制定重灾乡镇村的防御、抢救、补救和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资金准备。加强化肥、种子、农资、农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剂,做到有备无患。要结合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实施,提高技术对农业的贡献率。同时要保证一线的救灾物资,保障防汛防旱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工作主动。高度重视极端天气的活动情况,在自然灾害来临前,及时告知各乡镇、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基地和专业大户以及广大农民群众,提前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单位的管理与检查,保证安全。按照农业生产特点,切实落实防御措施。后补改种和病虫害防治季节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责任科室要立足职能,超前谋划,不等不靠。

 

第四章灾后自救

 

指导农民做好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属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要组织农民落实灾后恢复生产,灾后修复,改种补种工作,尽量挽回灾情造成的农业损失,把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四条 灾情发生后,各站股室要及时总结抗灾抢险情况,统计农业受灾损失情况。农技、经作等部门要上报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农作物受灾情况,评估受灾损失,由专职人员汇总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灾情过后,生产自救指导组要迅速制定灾后自救指导性意见。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农业灾害类型,分区域分作物提出可行的灾后恢复生产的措施和改种补种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做好灾后生产物质的储备。做好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物资的准备,具体由种子管理站、土肥站负责;农业执法大队要加强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防止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维护灾后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做好农业病虫害及动物防疫工作。灾后往往容易诱发病虫的暴发和动物疫病的流行,要及时做好病虫的预测预报和防疫工作,由植保站和植检站负责。

第十八条 灾后技术指导。技术指导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好灾后农业技术指导工作。局属各单位按照所联系的乡镇,根据技术指导组提出的意见,深入基层深入田间地头,抓好落实,保证人员到位技术措施到位,包片领导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九条 农业防汛防旱除涝救灾经费由农业局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申请解决。救灾经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救灾物资,由相关部门按照灾后生产计划组织调供,调供物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农业防汛防旱救灾指挥部对调供农用救灾物资的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县农业防汛防旱救灾指挥部应当对农业防汛防旱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并将检查、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及省市农业部门。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灾害上报及时、准确,使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成绩突出的;  

(三)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四)按照宣传规定,成绩突出的;  

(五)在农业防汛防旱救灾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农业防汛防旱救灾款物的;

(五)不按宣传规定进行宣传报道或上网公布灾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农业防汛防旱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是县农业局针对县内可能发生的洪涝台旱灾害,组织系统内实施抗灾救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置。  

   第二十五条 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洪涝台旱灾害的抢险救灾。  

   第二十六条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后,各成员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按时、按量完成抗灾救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