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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殡葬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04-09

浦政告〔201410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殡葬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殡葬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二、对我县殡葬改革(19981220日)后建成的寿坟(空穴)、超大标准和豪华墓(大型墓碑),应按殡葬改革要求在2014531日前自行拆除、整改。逾期未拆除、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乡村生态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

四、全县党员干部应带头做好殡葬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对拒绝、阻碍殡葬专项整治工作的,依法从严查处。

举报电话:县民政局   84199844

特此通告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