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告〔2014〕10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殡葬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殡葬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
二、对我县殡葬改革(1998年12月20日)后建成的寿坟(空穴)、超大标准和豪华墓(大型墓碑),应按殡葬改革要求在2014年5月31日前自行拆除、整改。逾期未拆除、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三、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乡村生态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
四、全县党员干部应带头做好殡葬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对拒绝、阻碍殡葬专项整治工作的,依法从严查处。
举报电话:县民政局 84199844
特此通告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