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减免和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绿色殡葬,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倡导节地生态葬法,根据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浦江县民政局起草,县政府出台《浦江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减免和奖补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
4.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三、主要内容
《浦江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减免和奖补办法》包含减免与奖补对象、减免与奖补范围、减免和奖补标准、申请程序及提交资料、经费保障拨付、其他事项等六部分和《浦江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减免和奖补申请表》《浦江县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申请表》《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生前奖励协议》三个附件。
四、适用范围、施行时间
1.适用范围:浦江县
2.实施时间: 年 月 日起实施
3.解读单位:浦江县民政局
4.解释人:张钢生 黄金斗(0579-84199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