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浦江概况 | 政府领导 | 政府机构 | 行业介绍 | 乡镇介绍 | 浦江风光 | 旅游指南 | 企业之窗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投资指南 
 
关于扶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2)鼓励企业参加各种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凡我县各种经济组织参加由县政府组织或认可的境外各 种商品交易会(包括博览会、展销会等)和广交会、华交会等国内著名的商品交易会,凭有关证明或合同 由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每一摊位境外5000元,境内2000元。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办事处 、分公司补助开办费5000元。
    (3)县政府组织的境内外招商经费按实列支。
    (4)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万元,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 币4万元.同时,对年度内出口创汇前五名的出口生产企业,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出口创汇先进 企业"。
    2、加大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信贷资金投放。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企业自营出口增长与信贷规 模的增长力求保持同步,自营出口企业开立基本帐户的行(社)应根据自营出口企业上年度自营出口结汇 额的30~50%给予优先安排贷款。出口退税专项贷款和对自营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因出口退税滞 后引起资金紧张,由财政垫借退税款事项,由县财政、外经贸局,县人民银行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七、加强外向型经济服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办理进出口业务单证报批、出口退税手续,以及办 理供水、供申、通讯等手续,对投资在园区内的企业要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制,力求高效、便捷、快速、 优质;同时,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不投资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 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在规定承诺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缴纳的行政费用,分别采 取:
    (1)凡属行政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除确需收取的注册登记费、工本费、资源性收费和环保费外 ,其他费用自企业注册开办三年内一律免收;
    (2)凡有偿服务性收费,属于县政府权限内的,一律减半收取;
    (3)具有代理或承担政府职能的中介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自企业注册开 办起,三年内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4)项目建设的城建配套费(所有规划建设方面的行政性收费)按现行标准的30%收取。对来我县投资 的客商和企业急需引进的外经贸专门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免费落在县城,优先优惠办理子 女入托、入学,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开放、优越、宽松的良好环境。
  八、本规定如有职能部门不予及时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反映,由 有关部门予以督办落实。
  九、本规定由浦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以上条款适用于本规定发文之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原浦政[1998]9号和浦政[2000] 4号文同时废止。


 
优 惠 政 策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