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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扶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和外商来我县投资,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鼓励外商在我县投资创办工业生产型项目,农业项目(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交通、能 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旅游、娱乐等服务项目。外商投资以上项目新创办的企 业,在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在以后五年内财 政按相当于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X30%~50%+相当于当年实缴增值税留县部分X 50%(仅指年缴纳 流转税100万元以上企业的增值税留县部分),扶持企业用于新上项目和增加投资的补贴。
    二、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其土地、房屋转移所 缴的税费(契税、评估费、工本费除外),由县财政返还。
    三、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被认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自认定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五年内财政按相当于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33%~15%)税 率部分+相当于当年实缴增值税留县部(30%-50%),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四、对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使用的土地按当时当地的最低限价予以出让;凡进入外来投资区,土地出让价格每亩不高于5万元。对高新科技项目;或外方以现汇出资在300万 美元以上的项目;或大公司、大集团、跨国公司投资的项目;或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企业,按照更优惠的原则,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灵活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五年免缴土地使用费。
    五、扩大外贸出口渠道
    1、扩大企业自营出口。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而目前尚未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已获得进出口经营 权而其产品由外地外贸公司收购出口的企业,要鼓励其积极开展自营出口业务。有自营出口实绩的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可分别按当年自营出口额的0.5%、0.3%提取出口风险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列入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后五年减半征收。
    2、积极支持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凡提供出口产品在100万美元(机电产品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生 产企业以及基本具备自营出口条件的私营企业,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优先办理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审报手续。
    3、鼓励发展代理业务。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其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 列支业务招待费。附税征收按代理手续费1.7%收取。
    六、加大外贸扶持力度
  1、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根据上年度出口创汇实绩按创 汇1美元按排人民币0.05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奖励自营出口贴息、贷款贴息、摊位补助、 境内外招商费用、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等。单列帐户,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经县财政、外经贸局审 核,县政府审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结余资金转下一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另 行安排。具体是:
    (1)增加自营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贴息。自营出口企业,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 出口收汇核销证明,给予出口创汇贴息,具体贴息标准为:以上一年出口收汇实绩为基数,新获得进出 口经营权的企业以县外经贸局下达出口创汇计划数为基数,基数内每创汇1美元由县财政贴息3分人民币 ,超基数增长部分每创汇1美元贴息6分人民币。


优 惠 政 策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