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办公室)
 政府机构(局)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定贯彻中央和省关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参与县乡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 负责全县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办法,依法对全县国家公务员、依照公务员人员进行综合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交流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非领导职务人员、选聘、招聘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
  (三) 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制度的综合管理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推荐、管理服务工作。
  (四) 负责全县人才资源开发的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制和人才信息网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综合管理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特殊人员的交流调配工作,负责全县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除师范院校)的就业指导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国外人才智力的引进工作。
  (五) 综合管理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研究制订国家、省市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调整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制度;负责县直单位工资、奖金、补贴发放的审核、监督工作。宏观管理全县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指导企事业单位搞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六)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七) 指导协调督查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有关政治生活待遇及养老金发放等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八) 综合管理县政府奖励惩诫工作。负责承办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惩戒及人事任免事项。
  (九) 综合管理全县人事劳动仲裁工作。承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负责全县人事与劳动争议的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
  (十) 负责全县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培训工作和随调(迁)家属的安置协调工作。
  (十一) 统筹管理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负责国家规定劳动力的安置和劳动力调配工作。
  (十二) 综合管理全县国家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受政府委托管理县行政学校。
  (十三) 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就业前的职技能培训,在职职工的技能等级培训以及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准入制度;管理全县技工学校、职业训练机构实施技能等级鉴定和组织劳动职业技能竞赛。主管全县技工学校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指导。
  (十四) 依照《劳动法》组织实施企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负责对全县职工工伤认定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十五) 负责全县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的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各镇、乡、街道办事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 归口管理县编委办公室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 办公室
  负责对全局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对外联系接待、文电处理、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保密保卫、计划生育和机关财务管理、物业管理,综合办理来信来访、提案工作;草拟局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文稿,协调局内各科室关系。管理局机关公共事务和后勤福利工作,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局离退休人员的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 公务员管理科(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
  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制定全县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择岗、竞聘上岗、辞职、辞退等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行政奖励、惩戒、表彰工作,负责办理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全国、省部级及市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审核县级系统的奖励表彰活动;承办以县政府名义的人事任免事项;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聘)用、考核、奖励、调配、辞职、辞退等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推行工作;负责全县转业军官的安置培训工作和随调(迁)家属的安置协调工作;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信息工作;参与行政机关、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
  (三)职称教育科
  负责全县人才资源的预测、规划,管理协调人才流动与开发工作,发展规范全县人才市场,综合管理、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全县非师范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协调工作,管理协调国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制订有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推行和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并组织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再教育工作,制定全县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训选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参与县行政学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四)退休人员管理科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职工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负责全县退管工作调查研究,综合协调、检查落实本县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退休干部的统筹活动经费,负责办好活动室,并承办有益于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负责组织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健康检查和疗养,负责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和有关慰问活动。
  (五)人事劳动仲裁法规科
  负责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咨询及普法日常工作,承办局普法办的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等,研究制定人事劳动仲裁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县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县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全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依法鉴证劳动合同、审核确认集体合同;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劳动监察的业务指导工作;参与和处理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六)工资保险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职工的工资福利工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监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补贴发放;研究指导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制度的制定及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最低工资制度;研究制定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分配关系和指导企业内部分配;负责拟定和解释实施企业职工休假福利政策。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受奖惩人员、职称聘用和技术等级晋升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的确定;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工龄认定、视作缴费年限、提前退休工种年限认定,离退费的审核、退休手续的审批及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负责对全县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及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承担有关统计和信息工作。
  (七)劳动力管理科
  负责城乡劳动力的规划、开发和使用,指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培育、规范、管理全县劳动力市场;负责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工作;负责农村招工和按有关规定承办"农转非"审核工作;负责技工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安置工作以及部分企业职工商调和出国人员选派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兼并、联合租赁、破产中的职工分流工作;依照《劳动法》检查督促企业工作时间,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落实情况。负责对全县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全县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在职职工的技能等级培训以及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准入制度;管理县技工学校、职业训练机构,实施技能等级鉴定和组织劳动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