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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审计局于1984年3月建立。伴随共和国审计事业的崛起,浦江审计事业从无到有,审计力量由弱到强,取得了明显成效,结出了丰硕成果。机关行政编制16名。
局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法制监督科、财政金融行政事业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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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全县的审计工作,确定和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组织行业专项资金审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县管干部进行调离任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十一)对社会审计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根据上级审计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对国家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浦江的中央、省级、市级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十三)负责对本县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十四)承办县委、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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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三)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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