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办公室)
 政府机构(局)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森林资源、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林业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制订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林业科技和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为县政府代拟有关林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负责、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集体林场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业务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指导全县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所有木本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等)和生态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负责全县绿化造林、花卉苗木、林木种子种苗、山区林业开发的指导和管理。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推广先进林业科技,发展效益林业。
  (四)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木、竹林凭证采伐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监督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综合开发。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负责林业行政案件查处。
  (五)负责、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预报、防治工作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
  (八)负责全县涉及林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核,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审批开采矿产资源。
  (九)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完成上级林业公安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县林业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含森林派出所)。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文管理、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事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档案、督查、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房管、基建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使用。审核申报林业建设项目。开展林业宣传,制订林业专业人才培训和林业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林业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林业行业职称评定。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草拟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方面的综合性政策。
  (二)资源森林科(县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以及林产品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负责、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负责收缴育林基金等各项规费。负责草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县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三)绿化造林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县短、中、长期林业发展规划,包括植树造林规划、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退耕还林规划、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等,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以及各类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的培育工作。负责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负责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防治与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花卉苗木业的管理。负责草拟造林育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森林派出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依法查处《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犯罪刑事案件。掌握林区的社会治安情况,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统计和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