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社发集团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26     浏览次数:

浦江县社发集团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了《浦江县社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社发集团信息提供指引。

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县社发集团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县社发集团机构概况;

2.县社发集团文件;

3.社发集团部门动态;

    4.社发集团发展规划;

5.社发集团财政预决算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以上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j.gov.cn/)“政务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浦江县社发集团有限公司党政人事部

办公地址: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公办时间调整见公告)

信函地址:浦江县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4楼

(二)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以下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获取。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信息。

(三)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浦江县社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互联网渠道申请:申请人可进入“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选择相应单位,在线提交申请,申请在网上平台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地址:http://www.pj.gov.cn/。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企业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时限及流程

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详见附件2。

5.申请费用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6.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依据本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属于重复申请并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或其他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息公开答复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四)监督和救济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doc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