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
信息公开指南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内容。
依照《条例》规定,分中心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分中心政策文件;
2.分中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1.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址:http://www.zjwy.gov.cn/zwgk/index.html,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务服务网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公众可查询分中心其他行政权力清单、公积金业务指南、网上办理等重点公开内容。
(三)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分中心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分中心信息。分中心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分中心综合科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综合科
联系地址:浦江县月泉东路60 号
办公电话:0579-84116908
邮编:322200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综合科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浦江县月泉东路6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9—84116908
(二)申请的提出及时间确定。
1.申请人通过信函和现场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浦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1)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的,分中心综合科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通过传真形式提交分中心综合科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当面提交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分中心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分中心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机构。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综合科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申请;
(四)受理程序。
分中心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分中心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分中心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分中心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分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分中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分中心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分中心信息的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申请人以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分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8.分中心综合科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分中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分中心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分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根据国务院核定的价格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4113749,传真号码:0579-84127616,通信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40号,邮政编码:322200。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