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26     浏览次数:

浦江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并获取浦江县司法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编制了《浦江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司法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司法局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司法局政策法规等相关文件;

3.司法局规划计划;

4.司法局人事信息;

5.司法局政务动态;

6.司法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浦江县司法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j.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和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浦江县分中心公开。另外也将通过“诗画浦江”APP、“浦江发布”微信公众号、“浦江普法”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设在浦江县档案馆、浦江县图书馆、浦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

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浦江县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西路3号305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联系电话:0579-84182032;传真号码:0579-84183072

电子邮箱:pjsf032@126.com (本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到浦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提交申请http://www.pj.gov.cn/);

邮政编码:322200。

(二)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书的获取

申请人可向本单位或政务公开查阅点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浦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j.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见附件1)。

2.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的方式

(1)网络申请。互联网渠道申请:申请人可进入“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选择相应单位,在线提交申请,申请在网上平台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快递寄送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浦江县司法局,邮编:322200,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浦江县司法局,传真号码:0579-84183072,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司法局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申请书,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收件回执。申请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的办理答复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依据本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属于重复申请并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⑪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征求第三方意见或其他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息公开答复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监督和救济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者提起行政诉议或讼。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doc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