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浦江县气象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
(二)主动公开内容
依照《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浦江县气象局单位领导及分工;
2.浦江县气象局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场所、联系电话;
3.浦江县气象局气象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浦江县气象局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及其它工作信息;
5.浦江县气象局人事任免信息;
6.浦江县气象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浦江县气象局专项应急预案;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三)公开的方式
对于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浦江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pj.gov.cn/col/col1229198684/index.html)是主要公开平台。此外,还采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浦江县天气”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编排体系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浦江县气象局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浦江县气象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法规文件、发展规划、部门动态、部门预决算、应急管理、公开年报7个一级类别和4个二级类别。
(六)发布机构
浦江县气象局信息发布机构为浦江县气象局办公室。
二、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申请方式
1.互联网渠道申请:申请人可进入“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pj.gov.cn/col/col1229198684/index.html)-政务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选择“县气象局”,在线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浦江县气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浦江县气象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浦江县文景西路288号
办公电话:0579-84101637
传真电话:0579-84101637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气象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579-84101637
(二)申请的提出及时间确定
1.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2.申请人通过信函和现场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浦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下载。
(1)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机构
浦江县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浦江县文景西路28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0579-84101637
(四)受理程序
本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本单位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核定的价格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浦江县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电话:0579-84113749,传真:0579-84127616,邮编:322200,邮箱:pjxxxgkb@163.com,地址: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40号。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浦江县气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浦江县气象局办公室,电话/传真:0579-84101637,邮编:322200,邮箱:pjxqxj@163.com,地址:浦江县文景西路288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