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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6726607354K/2026-7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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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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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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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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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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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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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制定背景
2014年,我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带生(家教)有关规定的通知》(浦教普〔2014〕62号),对规范教师带生家教行为、治理有偿家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文件已实施十余年,部分条款与当前国家和省、市最新法规政策不相衔接,惩戒力度已不适应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要求。
近年来,教育部、省教育厅、金华市教育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治理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规范性文件,对师德违规行为提出了“零容忍”的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结合我县实际,对原文件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浦江县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处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金华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金市教人〔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确保各项规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主要变化对比
与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带生(家教)有关规定的通知》(浦教普〔2014〕62号)相比,《处理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适用对象更加明确
原规定:适用对象为“中小学教师(含家庭)”,表述较为模糊,未明确涵盖各类教育机构和各类身份的教师。
现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县范围内公民办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同时涵盖临时聘用人员,实现全覆盖、无盲区。
解读:适用范围从模糊走向精准,将民办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等全部纳入,堵住了过去部分教师“身份不同、处理不一”的漏洞,做到一视同仁。
(二)违规认定情形更加系统全面
原规定:仅以“禁止性条款”形式列出三种情形,较为笼统,如“禁止教师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补习班”,缺乏对现实中各种隐蔽形式的有效覆盖,且“无偿辅导”限额条款(非高中教师每学期累计不超过4名)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核实,易流于形式。
现规定:系统梳理出九种认定情形,覆盖了利用课余时间在家或租借房屋办班、教师之间介绍生源、以亲属名义办学、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组织异地教师办班、参与家长委员会组织补课、家庭寄宿式辅导等各类隐蔽形式,消除了监管盲区。
解读:将原文件中“无偿辅导限额”等难以落地的规定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对各类隐形变异行为的精准画像。特别是针对当前突出存在的“挂羊头卖狗肉”(以亲属名义办学)“家庭寄宿式辅导”“家长委员会组织”等变相形式,逐一予以明确,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三)处罚标准提升,分级更科学
这是本次修订变化最大、力度最强的部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处罚种类增加
原规定:处理措施为六种,以通报批评、职称低聘、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为主,未涉及行政处分、绩效工资扣发等内容。
现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政务处分,以及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经济处罚,处理手段更加多元、更有威慑力。
解读:原规定处理措施以荣誉类和岗位调整类为主,缺少实质性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违规教师的惩戒力度有限。新办法引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处分种类,使处理决定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增强了权威性和约束力。扣除绩效工资直接触及违规教师的经济利益,惩戒效果更加直接。
2.违规行为分级更加科学
原规定处理标准较为笼统。现规定按照违规人数和违规次数两个维度进行科学分级。
解读: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根据违规规模实施差异化处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也为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标准。同时,将“向校外辅导机构介绍生源、提供信息的人数视同违规补课、有偿家教人数,分批次辅导的合并计数”,有效防止了教师以“分批少量”规避处罚的行为。
(四)重点人员处理更加从严
原规定:仅提及“是党员或学校领导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表述较为原则性。
现规定:明确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违规补课的予以免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取消荣誉及待遇;党员教师或监察对象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临时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解读:对“关键少数”和获得较高荣誉的教师提出更严要求,充分体现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原则。特别是对名师名校长等“头雁”群体的从严处理,有助于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有效震慑。
(五)学校主体责任更加压实
原规定:将规范带生家教行为列入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制考核,学校主动发现并报县教育局后可自行查处并加分,但对学校管理不力的追责规定较为原则。
现规定:明确学校(单位)是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党政同责,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年内多次被查实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免职等处理,取消学校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解读:将“党政同责”写入办法,体现了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从“列入考核”到“明确追责”,学校的主体责任从软约束变为硬杠杠,倒逼各校主动作为、关口前移。
(六)工作机制更加健全
原规定:要求各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自查,并报普教科,重在事后管理。
现规定: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投诉、责任督学专项督查等四项机制,构建起“预防—自查—监督—处理”全链条工作体系。
解读:治理违规补课不能仅靠事后惩处,更需要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新增的责任督学专项督查制度,实现了监督的常态化;畅通举报渠道则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内外联动的监督合力。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无偿辅导限额”为何取消
原规定中“非高中教师一学期累计带教学生不超过4名”的无偿辅导限额,在十余年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核实困难,教师是否收费难以查证,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二是容易被规避,部分教师以“无偿”为名行“有偿”之实,反而为违规行为提供了掩护。本次修订删除该条款,改为从“是否具备违规情形”进行实质性认定,更加符合治理工作实际。
(二)关于“累计二次”的计算口径
《处理办法》明确“自入职浦江县教育系统以来”计算累计次数,且“不论人数多少”。这意味着教师只要有两次违规记录,无论间隔时间长短、无论每次涉及学生人数多少,均适用升级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警示广大教师务必引以为戒、洁身自好。
(三)关于“指定区域自行寻聘”与“原规定范围内自找”的区别
原规定“在教育局规定范围内自找工作单位”,范围相对宽泛;新办法“在指定区域自行寻聘”,范围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限定,体现了对违规教师的严肃处理态度。
(四)关于与上级文件的衔接
《处理办法》在违规认定、处理标准等方面与《金华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保持了基本一致,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适当细化和补充,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五、施行日期及衔接
《处理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带生(家教)有关规定的通知》(浦教普〔2014〕6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规行为,按原规定处理;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违规行为,按本办法处理。
六、结语
修订出台《浦江县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优质教育期盼的必然要求。希望全县广大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自觉抵制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共同维护浦江教育良好形象。各学校(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确保《处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浦江县教育局
2026年8月
信息来源:浦江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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