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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浦江县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03 10:33 浏览次数:

浦教〔2026〕15号

浦江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浦江县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现将《浦江县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浦江县教育局

                            2026年9月1日


浦江县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

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持续推进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专项整治行动,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规定>的通知》《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金华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金市教人〔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与主体责任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本县范围内公民办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本办法所称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违规从事以学科教学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等相关行为。

学校(单位)是治理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党政同责,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各中小学校(单位)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心教书育人,自觉拒绝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对每位学生负责,切实履行好课堂教学、个体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学校(单位)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师不得参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

二、认定情形

有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形的认定为违规补课、有偿家教。

(一)利用晚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及其他课余时间,在教师本人家里、租借房屋或利用学校资源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或开办各种名义的特长班、兴趣班等的。

(二)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生源的;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以在职教师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文化类补习(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

(五)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特长培训,或委托他人、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的。

(六)参与组织或聘用异地教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类有偿辅导班、特长班的。

(七)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

(八)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三、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对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理。

1.教职工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学生人数3人及以下(向校外辅导机构介绍生源、提供信息的人数视同违规补课、有偿家教人数,分批次辅导的合并计数,下同)被查实的,

(1)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

(2)全县通报批评;

(3)当年度职称低聘;

(4)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5)取消其2年内评优评先、评职称和晋升工资的资格。

2.教职工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情节较严重(辅导学生人数在4人及以上,9人以下,含9人)被查实的,

(1)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

(2)予以警告(期限6个月)或记过(期限12个月)处分;

(3)当年度职称低聘;

(4)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5)扣除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6)取消其2年内评优评先、评职称和晋升工资的资格;

(7)调离原单位,在指定区域自行寻聘。

3.教职工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情节特别严重(辅导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含 10人),被查实的,

(1)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

(2)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扣除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降至最低等级(期限24个月);

(5)取消其2年内评优评先、评职称和晋升工资的资格;

(6)调离原单位,在指定区域自行寻聘。

4.教职工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累计二次及以上(自入职浦江县教育系统以来,不论人数多少)被查实的,

(1)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

(2)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扣除3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5)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降至最低等级(期限24个月);

(6)取消其3年内评优评先、评职称和晋升工资的资格;

(7)调离原单位,在指定区域自行寻聘,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二)下列人员除按前项规定处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县教育局或学校(单位)予以免职。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荣誉获得者存在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所列行为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并取消相关待遇。

3.党员教师或者监察对象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4.临时聘用人员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三)学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校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治理不力、不作为的处理办法:

一年内,本校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被县教育局及以上部门多次查实的,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免职等处理,并取消学校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处理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学校对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浦江县教育局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四)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处分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执行。

四、复核与申诉

受处理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浦江县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金华市教育局或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

五、工作机制与责任落实

(一)加强师德建设。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崇高性、纯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倡导和弘扬奉献精神,着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建立整治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要及时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县教育局设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中小学校也要公布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各责任督学要切实履行督导职责,定期不定期到联系学校专项督查。

六、附则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带生(家教)有关规定的通知》(浦教普〔2014〕62号)予以废止。本办法由浦江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浦江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