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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5-7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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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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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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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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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县政府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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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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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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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GPJD01-2025-0008
GPJD01-2025-0008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收缴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政办函〔2025〕2 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使用管理细则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 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县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缴标准
(一)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 占用耕地的质量等别,划分为 4 档,分别收缴耕地开垦费:一类 2-4 等为 72 元/平方米,二类 5-7 等为 64 元/平方米,三类 8-10 等为 56 元/平方米,四类 11-13等为 40 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 2 倍收缴。
(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
补充耕地资金收缴标准为 300 元/平方米。
三、收缴时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收缴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我县完成“多田套合”任务前,2027 年底前收取的补充耕地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县府办将定期组织发改、财政、 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8日起施行。之前已申请未交款的按本细则执行。此前县内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及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doc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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