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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6754927590P/2026-7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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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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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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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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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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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六十一)
发布日期:2026-07-17
10:50
浏览次数:
以下郑可富等5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17日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 1 | 郑可富 | 330***********2918 | 2026年05月24日18时42分,违法行为人郑可富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达塘村至王先生村通村道路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郑可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J)(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6032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8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2 | 何重阳 | 413***********4833 | 2026年05月25日10时36分,违法行为人何重阳驾驶车牌号为浙GZ27E8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219省道112公里800米处,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 3 | 杨开珍 | 522***********7035 | 2026年05月28日18时47分,违法行为人杨开珍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149号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J)(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6032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JJT2020084635:)(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8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4 | 吴天余 | 330***********1156 | 2026年5月11日16时22分,违法行为人吴天余驾驶车牌号为浙GM3M45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东山路与金垒大道交叉口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644)违法行为。吴天余于2026年5月27日至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投案。 |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 5 | 张越翔 | 330***********0015 | 2026年06月05日20时31分,违法行为人张越翔驾驶车牌号为浙G3703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月泉东路888号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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