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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六十三)
发布日期:2026-08-24 15:03 浏览次数:

机动车驾驶人徐振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824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
1徐振合410***********77382026年06月19日17时15分,违法行为人徐振合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HETF219L0H04247)行至218省道进郑家坞镇西山路西251米(浦江县黄郑线10公里00米郑家坞镇下店村路段)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徐振合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