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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六十四)
发布日期:2026-09-18 15:44 浏览次数:

以下张廷安等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9月18日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
1张廷安321***********2577 2026年8月6日19时47分,违法行为人张廷安驾驶车牌号为浙GB3S9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工商路与古城东路交叉口地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34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5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5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余大刚532***********43322026年7月15日0时19分,违法行为人余大刚驾驶车牌号为浙G051B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浦江县人民东路57号路段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7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3潘 杰530***********27512026年8月4日18时9分,违法行为人潘杰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人民路与中山路交叉口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