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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6754927590P/2026-7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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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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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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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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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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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五十九)
发布日期:2026-05-20
14:45
浏览次数:
机动车驾驶人陈荣周、卢方木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5月20日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 1 | 陈荣周 | 350***********3413 | 2026年03月16日08时47分,违法行为人陈荣周驾驶车牌号为浙GT1D69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黄郑线10公里0米郑家坞镇下店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陈荣周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10109)的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拟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800元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 2 | 卢方木 | 360***********0999 | 2026年03月22日15时49分,违法行为人卢方木驾驶车牌号为浙G20TV3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平白路万鑫源西门路段,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车厢上载1人,已卸载)(13671);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13671)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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