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70000/2025-7521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水务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8-07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水务局关于《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浦江县水务局于2025年6月30日在浦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就《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30日。截至7月30日, 共收到邮件15件、现场来访4次、电话咨询19次、清朗浦江询问3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将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相关问题答复及实施方案的修改情况反馈如下:
一、征求意见收集的主要意见和问题
1.关于搬迁安置人口确认截止日的问题;
2.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问题;
3.关于缺房户搬迁安置的问题;
4.关于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认定的问题;
5.关于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问题;
6.关于外迁安置公寓房土地性质的问题;
7.关于公寓房结算价格的问题。
二、相关意见的答复说明
针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经认真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1.关于搬迁安置人口确认截止日的问题
答复: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县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实施总进度计划,结合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需要,确定移民人口认定截止日。这个截止日不是“停建通告”日期(2023年7月25日),具体“搬迁安置人口确认截止日”由浦江县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2.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问题
答复: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工作的实施办法》(浦政办发〔2019〕64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浦政办发〔2022〕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安置本实施方案第十五条已明确。
3.关于缺房户搬迁安置的问题
答复: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明确,被征收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缺房户的,按照安置人口数,以每人7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安置建筑面积,且缺房户安置房房款按建安成本价评估收取。
4.关于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认定的问题
答复:实施方案第三章移民安置人口的确认中已作明确规定。
5.关于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的问题
答复:实施方案第六条已明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浦政发〔2023〕18号)规定执行;房屋及附属物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房屋重置价按《2022年度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公寓式安置指导价》(浦政发〔2023〕10号)规定执行。
6.关于外迁安置公寓房土地性质的问题
答复: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已明确,安置点为浦南街道江南区块辅以岩头水晶园区区块,建房形式为公寓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答复: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已明确安置房款结算规定,安置房的指导价参照《2022年度浦江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公寓式安置指导价》(浦政发〔2023〕10号)执行。
三、实施方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对部分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拟作出如下修改:
实施方案第十四条补充完善了搬迁安置户的认定;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补充了就近安置的搬迁奖励费。
具体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浦江县双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为准。在征求意见阶段所提其他意见,不涉及方案修改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研究处理。
2025年8月7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