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03
以下张炀炀等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身份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杨建东 | 330***********4914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罚款1700元,拘留另行处理。 | 3307262900635481 | 2025年7月3日 |
2 | 张炀炀 | 330***********3313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 罚款3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3307002100605783 | 2025年7月3日 |
3 | 王雯雯 | 342***********5920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 罚款800元。 | 3307262900635466 | 2025年7月3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六十日内依法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