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30000/2025-7488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社保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7-23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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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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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吾亚尔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浙浦江劳人仲案〔2025〕309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浦江劳人仲案〔2025〕30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地址浦江县中山北路97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