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5-7284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5-06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四十六)
发布日期:2025-05-0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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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宣国龙等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 被处罚人 | 身份证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郑国胜 | 330***********2717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2014115124)。 | 罚款3500元。 | 3307262900630091 | 2025年5月3日 |
2 | 宣国龙 | 330***********253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 罚款3120元。 | 3307262900630080 | 2025年5月3日 |
3 | 冯可有 | 330***********091X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罚款800元。 | 3307262900630076 | 2025年5月2日 |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六十日内依法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6日
信息来源:处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