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10000/2025-7307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浦江县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5-14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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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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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公示公告 | ||||||
为严格规范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让惠民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现对浦江县各项惠民惠农财政奖补资金发放政策、依据和标准公开公示。 | ||||||
现行的浦江县到人到户的涉农补助和民生补贴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清单(中央、省级、县级) | 备注 | |||||
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
1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水利部 | 移民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
2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有林管理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
3 |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 中共中央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村干部 | ||
4 | 《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 | 省残联 |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 ||
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 省残联 | 残疾人就业扶持经费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
6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 | 省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 | 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 ||
7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 省教育厅 | 学前保育费 | 对就读学前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免保育费 | ||
8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 省教育厅 | 普通高中免学费 | 对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免学费 | ||
9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 省教育厅 | 普通高中免代管费 | 对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免代管费 | ||
10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 省教育厅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对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 | ||
11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 省教育厅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对就读中职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 | ||
12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 省教育厅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全日制中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 ||
13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0〕39号 ) | 省教育厅 | 生活补助 | 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 ||
14 |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72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需年满49周岁 | ||
1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68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夫妻需年满60周岁 | ||
16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0〕46号) | 省卫生健康委 | 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助经费 | 对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监护补助,对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患者给予看护补贴。 | ||
17 | 《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浙农机发〔2024〕10号)、《浦江县关于规范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实施操作细则的通知》(浦农〔2025〕24 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购置补贴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
18 |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4〕4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未能提供耕地经营承包权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具体补贴发放对象详见当年工作通知。 | ||
19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粮食生产贷款贴息 | 补贴对象为种粮规模化主体。 | ||
20 | 《关于全面推进儿童之家建设的通知》(浦政妇儿工委办〔2020〕3 号) | 县民政局 | 儿童主任工资补贴 | 儿童主任 | ||
21 |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 | 县民政局 | “三老”人员生活困难和医疗补助资金(省)其他农村生活救助(县) | 农村“三老”人员 | ||
22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18号) | 县民政局 | 老年福利 | 百岁老人 | ||
23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县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儿童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24 |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5〕29号) | 县民政局 | 1.精神病人、麻风病人救济(县) 2.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省) | 精减人员、麻风病人 | ||
2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 县民政局 | 儿童福利 |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 ||
26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浙政办发〔2021〕58号) 《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金市民〔2022〕44号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
27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支出 | 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 ||
28 | 县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
29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为等其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1号) | 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县)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 ||
3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关于调整浦江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浦民〔2025〕15 号) | 县民政局 | 散居儿童 | 散居孤儿 | ||
31 | 《中共浦江县委办公室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浦委办发〔2018〕19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奖励保障金 | 浦江县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2016年1月1日前施行绝育措施二女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奖励保障政策:1.2016年11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夫妻均为浦江县户籍的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业人口;2.夫妻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4.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相关条例、政策解释详见文件) | ||
32 |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浦政办发〔2018〕131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计生公益金 | 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出生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以及依法收养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出生或合法收养的独生子女一至三级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因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 ||
33 | 《关于做好全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的通知》(浦建规〔2020〕12号) | 县住建局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 | 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人 | ||
34 | 中共浦江县委办公室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建设的通知》(浦委办发〔2017〕55号) | 县委社工部 | 网格员报酬 | 网格员 | ||
35 | 《关于印发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21〕67号)、《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浦建房〔2021〕16号) | 县住建局 |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 申请对象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分类,实施分类保障 (一)一类保障家庭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定为一类保障家庭: 1.保障家庭中有优抚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保障家庭有成员获得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荣誉; 4.保障家庭有成员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保障家庭有成员是三级(含)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 6.保障家庭有高额医疗费支出; 7.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 上述家庭如在轮候期间,按上述顺序依次进行保障。 上述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如有车辆,按二类保障家庭保障。 (二)二类保障家庭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人员按二类保障,符合一类保障条件的按照一类进行保障。 (三)三类保障家庭条件 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 ||
36 |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发〔2024〕18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 补贴对象为粮油规模化主体。 | ||
37 |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发〔2024〕18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现代农业发展扶持项目 | 补贴对象为浦江县农业经营主体。 | ||
38 | 《关于继续实施浦江县低收入农户精准帮扶“甘霖计划”的通知》(浦农办〔2024〕5号);《关于印发〈浦江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扶持方案〉的通知》(浦农办〔2023〕16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低收入农户增收帮促资金 | 补贴对象:甘霖计划为全县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扶持为浦江县户籍并纳入浙江省扶贫数字化管理系统内的低收入农户,秉持农户自愿的原则确定具体对象。 | ||
39 |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扶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发〔2024〕18号)、《浦江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浦江县2024年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浦农〔2024〕53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配方肥和按方施肥补助 | 补贴对象为主要农作物种植主体、县域内农资经营主体。 |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