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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330000/2025-7254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
生成日期: 2025-04-18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公告公布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25-04-18 14:50 浏览次数: 来源:综合计财科

根据《关于深化多跨协同 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要求,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和风险,提高服务质效,更好满足职工需求、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存量商品房(以下简称二手房)的缴存职工,可以向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以下简称浦江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申请条件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完成网上签约备案,并已支付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二)买受人应符合《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三)买受人可申请的住房贷款金额(含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下同)必须大于出售人原住房贷款余额本息合计;

(四)买售双方的住房贷款银行需保持一致,均为浦江分中心受托银行;

(五)“带押过户”相对应的抵押物,除原住房贷款对应的抵押外无其他类型抵押且无司法查封或其他禁止、限制转让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单身应提供单身具结保证书或离婚证;

(二)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Ⅰ类账户借记卡;

原商业贷款银行的贷款余额明细

首付款凭证

原借款人的不动产权证书;

(六)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已实现信息联网的,在借款申请人授权同意后,公积金中心向有关部门联网核查并获取数据,借款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

符合“带押过户”条件的买售双方向受理网点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有关贷款、房屋信息的核实。

(二)贷款受理

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予以受理同时买售双方、受托银行和浦江分中心签订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结算协议(见附件),同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浦江分中心及受托银行指定资金结算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初审通过后贷款申请提交至浦江分中心进行审批。

(三)贷款审核、审批、合同签订

浦江分中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

(四)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变更协议》、《同意转移申请书》、原抵押的他项权证、原《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和买卖双方身份证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抵押变更组合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及抵押权登记证明

(五)贷款发放

浦江分中心(或受托银行)收妥买受人不动产登记明后发放贷款至专户,由受托银行发放贷款于当日统一分配结算,用于结清出售方住房贷款余额(其中涉及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由浦江分中心向受托银行提供应还贷款本息额数据),结算后剩余资金由受托银行划转至出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六)原贷款抵押权注销

原住房贷款结清和剩余资金划转完成后,浦江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办理原住房贷款不动产抵押注销手续。

、附则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均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执行。

浦江县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 贷款资金结算协议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