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BS010000/2025-7250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4-16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江县气象局作为采购单位,就“浦江县气象局2025年清新空气站运行维护服务项目”进行网上公开询价。具体如下:
1. 项目名称:浦江县气象局2025年清新空气站运行维护服务项目。
2. 采购内容和预算:
2.1 浦江县气象局局内所建清新空气站1套运行维护服务。服务期1年。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浦江县气象局2025年清新空气站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2.2 采购预算共计5.3万,包括清新空气站日常维护费、人员费用、设备运行所需的耗材和维修所需的备件更换费用,以及由运维工作产生运输费、包装、装卸、安装、调试、售后服务费、培训费、有关部门的验收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管理费、利润、税金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的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
3. 合格的应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采购文件各项规定的企业,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为在我国境内合法生产销售。
(2)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技术服务和组织实施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本项目;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3)同等条件下,经营范围包含生态环境类仪器安装、维护、维修等相关内容的企业优先,曾从事过与本项目相关的仪器建设或运维服务的企业最为优先。
4. 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5. 成交原则: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评审结果报经批准,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和《询价采购文件》。
6. 领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21日15时30分止(工作时间上午8:00-下午17:30)。
(2)地点:浦江县气象局一楼值班室(浦江县浦阳街道文景西路288号)。
7. 应标文件投递截止时间与地点:2025年4月21日17时30分止;书面密封或电子加密压缩包(仍须邮寄书面材料)形式;地点:浦江县气象局一楼值班室(浦江县浦阳街道文景西路288号)。
8. 联系方式:浦江县气象局,吴先生,联系电话: 0579-84100143。
浦江县气象局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浦江县气象局2025年清新空气站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一、监测设备基本情况
表1 监测设备情况和运维期限
设备名称 | 监测指标 | 运维期限和要求 |
清新空气站 | 负氧离子分析仪、O3分析仪、站房、系统集成、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 | 1. 1年期,由合同约定 2. 设备日常运行所需的耗材和维修所需的备件更换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3. 免费提供(或更新)数据采集软件和传输软件,及时应对数据文件格式和上传服务器地址和目录的变化情况。 |
表2 清新空气站仪器配置
序号 | 仪器配置 | 品牌 | 型号规格 | 数量 |
1 | 负氧离子分析仪 | 北京东创 | IM800 | 1套 |
2 | O3分析仪 | 赛默飞世尔 | 49i | 1套 |
3 | 工控机及配套软件 (Ubuntu系统) | - | - | 1套 |
二、清新空气站维保服务要求
(一)全托管运维服务要求
在运营维护及管理期间,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达到采购人要求的考核指标要求,使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
1、系统维护总体目标:
运维期间除校准、停电、维护保养等工作外,以及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数据缺失不计入内,保证系统各子站有效日均监测数据达到全年的90%以上。
每次系统维护及每台仪器运行考核满足《浙江省空气负氧离子监测仪校准及运行维护规范(试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气字[2013]41号)以及《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等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或者根据仪器说明书进行仪器的运行维护工作;投标人应提交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2.质量控制
2.1 O3分析仪(点式仪器):
(1)每个季度要做一次臭氧传递并做好记录.
(2)每周一次零点、标点检查或校准,并做好记录。
(3)每季度一次精密度检查并做好记录。
(4)每半年一次流量检查,使用可追溯标准流量计。
(5)每半年一次多点线性校准并做好记录。
(6)仪器维修更换重要部件(如电光部件和光学部件等)后要进行多点线性校准。
2.2负氧离子监测仪
(1)应定期开展巡检维护,每月不少于2次。
(2)每年应进行一次现场比对。发现观测数据有疑问时,应及时比对。比对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申请校准。
(3)在沙尘暴、扬沙、雾霾等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对设备主机的零部件进行清洁维护。
(4)在雷电多发期前,对防雷接地、主机外壳(外机箱)接地等进行维护。
3.应急管理
出现监测数据异常、仪器故障或通讯故障,正常工作日应在3小时内、节假日应在6小时内(9:00算起)到达子站处理故障并将信息反馈属地业主;故障严重不能及时解决时,应关闭故障仪器的数据采集通道并告知属地业主。如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应更换备机,故障设备运回属地业主方,并负责维修仪器,故障设备应及时修复,并做好相应的仪器质控工作和维修记录。如因自身技术能力不足无法修复仪器,需委托仪器生产厂商服务的,中标单位须负责相关费用。
4.维修管理
在质保期内,仪器故障由中标方负责修复,按照售后服务技术要求处理,维修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业主汇报。
5.记录
(1)周巡检至少一次;
(2)季维护至少一次;
(3)质量保证。
认真、及时做好各类记录,以周计划、月总结的形式报市中心站,书面报告作为运行维护考核依据之一,包括:
①每周工作计划表
②每周巡视结果记录表
③仪器设备维护记录表
④备件耗材更换记录表
⑤故障处理申报表
⑥质控检查结果记录表
⑦月度自动监测数据统计表
6.考核
采购单位不定期对监测设备运维进行检查,按检查结果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考核内容如下(后续可按实际情况稍作调整):
6.1管理方法与内容
6.1.1 考核由委托方组织实施,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6.1.2 按照有关要求,检查受托方各项工作是否按相关程序及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6.1.3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环境空气监测子站运行状况、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校准情况。
6.1.4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受托方的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巡检记录、仪器质控记录、仪器自检记录、仪器维修、验收记录等。
6.1.5 对受托方使用的校准仪器及标准物质进行检查。
6.1.6 审核受托方的质控报表,及时反馈质控结果。
6.2 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考评要求
系统运行维护考评主要按照系统运行的数据有效率、日常巡检完成率、故障设备维护、维修完成情况、设备年度维护完成情况与质控审核和服务承诺核查等5项进行考评,每项实行百分制,各项均以100分起始进行奖励或扣罚后计算得分。
6.2.1数据有效率:
数据有效率得分={∑各要素(基本得分+奖励得分)}÷要素种类
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
数据有效率 | 基本得分 | 奖励得分 (处罚分为负分) |
>98% | 100分 | 50分 |
95%-98% | 100分 | 20分 |
90%-95% | 100分 | 0分 |
85%-90% | 80分 | 0分 |
80%-85% | 50分 | 0分 |
<80% | 0分 | 少于80%每低一个百分点得负二分,进行累记 |
注:各要素分别为:负氧离子/03/。
6.2.2日常巡检完成率:委托方定期对受托方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抽查,受托方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内容进行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巡检,应按照巡检要求工作内容完成每一项工作,并如实填写巡检记录,当日操作,当日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如发现巡检记录填写错误,或是有工作疏漏,视情况每次扣1-10分,直至总分扣为0分为止。
6.2.3故障设备维护、维修完成情况:委托方定期对环境空气监测站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空气监测站运行不符合要求,或是仪器零/跨检查与记录填写情况相差较大,视情况每次扣5-10分,直至总分扣为0分为止。
6.2.4环境空气监测站仪器质控审核(50分)与设备年度维护完成情况检查(50分):委托方每年在受托方运营开始3个月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环境空气监测站运行仪器进行质控审核,每台被检查仪器的零跨漂移符合规定的质控要求为合格,每出现1台不合格扣5分, 直至总分扣为0分为止。同时得出质控审核合格率=(合格仪器数÷大气成分子站运行仪器总数);在运营11个月后对运营方设备年度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运营方应按相关要求完成系统仪器设备年度维护、维修,完成相关的质量保证工作。得分按照检查最终报告进行评分。
6.2.5服务承诺核查:委托方针对受托方在投标时提出的其在仪器设备维护、质量保证、配件供应,环境空气监测站巡检、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其它服务承诺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每出现一次不符合情况扣5分,直至总分扣为0分为止。
6.2.6年度系统运营最终得分按照(50%数据率得分+20%日常巡检得分+10%故障设备维护、维修完成情况+10%设备年度维护完成情况与质控审核+10%服务承诺核查)得分核算。
6.3惩罚办法
(1)一旦发现虚假数据或人为干扰采样,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已支付费用的双倍进行经济处罚。
(2)中标单位每季度提供工作报告,按季度对每个监测设备单独考核,其中
①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初级警告,扣除当季度运营费10%,并责令整改;
②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二级警告,扣除当季度运行费的30%,并责令整改;
③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取消运营合同,且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3)如遇到“(1)”或“(2)”状况解除合同后,原中标人必须对所运维的监测设备按接手时的仪器配置品牌型号进行维修,要求不低于交接时仪器状况。
7.数据保密
在委托服务期间,受托方应对系统状况和数据严格保密。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