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4-16
以下郑国胜等3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16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郑国胜 | 330***********2717 | 2025年03月08日12时27分,违法行为人郑国胜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七郑线9公里400米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2014115124)(1902)违法行为。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8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宣国龙 | 330***********2531 | 2025年03月02日19时21分,违法行为人宣国龙驾驶车牌号为浙GC8307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白马镇浦峰西路夏张加油站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违法行为。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12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冯可有 | 330***********091X | 2025年02月26日11时39分,违法行为人冯可有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下石线(下季宅-石斛桥)4公里600米浦南街道下方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冯可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车架号:HL1ZYF2B1RA240915 );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拟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