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50000/2025-7220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4-0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示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无主财物公告(2025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5-04-0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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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
接根据浦江县烟草专卖局移送函,2024年4月8日,浦江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我县辖区内查获卷烟利群(软长嘴)49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卷烟涉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浦江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将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利群(软长嘴)48.8条(0.2条系检验损耗)移交后,本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查,上述卷烟系推销者将卷烟送货至我县辖区内烟草经营户,经营者察觉上述卷烟存在异常便主动向浦江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举报。上述卷烟未支付货款且未进行销售,也无法提供货主的任何身份信息。经本局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后,无法确定上述卷烟所有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请上述物品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本局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财物,并将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处理,且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