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5-6113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2-14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四十四)
发布日期:2025-02-1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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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王科庭等10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2月14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王科庭 | 532***********2937 | 2024年12月25日09时20分,违法行为人王科庭驾驶车牌号为浙GSY707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班班大道浦江之星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被民警当场查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 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2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2 | 何飞翔 | 342***********6298 | 2025年01月04日08时52分,违法行为人何飞翔驾驶车牌号为浙G335J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体育场路与大桥路交叉口地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何飞翔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3 | 黄水凉 | 330***********0338 | 2025年01月06日07时10分,违法行为人黄水凉驾驶车牌号为浙G953N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石埠头西区46号路口地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黄水凉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1010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违法行为。 |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 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张淑英 | 330***********3925 | 2025年01月06日03时10分,违法行为人张淑英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联古线(联盟-古塘)4公里250米与和平路交叉口地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张淑英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902)违法行为(车架号:FXY17110788)。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5 | 周枫 | 330***********0015 | 2025年1月8日7时36分,违法行为人周枫驾驶牌号为浙G272H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东山路390号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周枫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
6 | 楼英杰 | 330***********3313 | 2024年12月26日20时29分,违法行为人楼英杰驾驶牌号为浙G98FL7的小型面包车行至浦江县月泉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楼英杰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违法行为。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2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7 | 方荣凯 | 623***********0557 | 2025年01月03日12时14分,违法行为人方荣凯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郑线4公里900米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HD0HYGZB9NAD60571)(190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8 | 吴金用 | 330***********3316 | 2025年01月03日12时52分,违法行为人吴金用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下郭线(下吴周-郭山口)6公里800米前吴乡古塘村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吴金用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119)违法行为。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5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9 | 王文明 | 532***********1310 | 2024年12月13日11时11分,违法行为人王文明驾驶车牌号为浙G82138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兴工路28号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1mg/100ml)(1712);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1017);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820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10 | 陶青 | 450***********0195 | 2024年12月19日15时04分,违法行为人陶青(曾用名:陶千)驾驶车牌号为浙G1T89J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218省道235公里300米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1006)违法行为。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信息来源:处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