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10000/2025-0023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浦江县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1-0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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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5)
发布日期:2025-01-0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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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5)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一) | 教育 | |||||
1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省一级幼儿园760元/月,省二级幼儿园670元/月,省三级和准办级幼儿园500元/月,各幼儿园收费可根据城乡差别、办学条件等在10%幅度内下浮;全托班、三周岁以下幼儿托班保教费可在规定的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 《幼儿园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浦发改〔2021〕9号 | 中央 | ||
2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学费省一级1200元/学期;省二级950元/学期;省三级850元/学期。住宿费详见文件。 | 《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浦价费〔2003〕27号 | 中央 | ||
3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详见文件 | 《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浙财教〔2013〕1号 | 中央 | ||
4 |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 (1)注册费,200元/人 (2)学费,每学分108元(“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每学分70元) (3)重修考试费,60元/门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浙价费〔2014〕186号,浙财综〔2015〕20号,浙电大发〔2014〕27 号,浙电大〔2004〕120 号 | 中央 | ||
(二) | 公安 | |||||
▲ | 5 | 证照费 | 中央 | |||
⑴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
① | 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2019年7月起降为120元/本 |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② | 出入境通行证 |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③ |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 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2019年7月起降为60元/张 3.签注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财税〔2020〕46号 | |||
④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 成人十年期350元/证;儿童五年期230元/证。详见文件 |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 |||
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 |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⑥ | 台湾同胞定居证 | 8元/证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⑦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详见文件 |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⑵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 《户口登记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 | |||
⑶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停征工本费;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 《居民身份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 | |||
△ | ⑷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 | |||
② |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 | |||
③ | 号牌架 |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 | |||
△ | ⑸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1992〕价费字240号 | ||
△ | 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10元/证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
(三) | 自然资源 | |||||
▲ | 6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
▲ | 7 | 土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政办发〔2011〕87号,财税〔2021〕8号 | 中央 | |
▲ | 8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 | 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中央 | |
▲ | 9 |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
(四) | 住房城乡建设 | |||||
▲ | 10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一般工业和非工业用水1.20元/立方米;重污染工业用水2.30元/立方米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浦建公〔2022〕9号 | 中央 | |
▲ | 1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详见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17)136号 | 中央 | |
(五) | 水利 | |||||
▲ | 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财税〔2020〕58号 | 中央 | |
(六) | 卫生健康 | |||||
13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28元/剂次 | 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 中央 | ||
(七) | 人防 | |||||
▲ | 14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浙财综〔2014〕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中央 | |
(八) | 法院 | |||||
▲ | 15 | 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浙价费〔2017〕153号 | 中央 | |
(九) | ||||||
16 | 考试考务费 | 详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9号 | 中央及省 | ||
二、政府性基金 | ||||||
(一) | 住建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 浙财综〔2024〕9号,金市财综〔2024〕121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二) | 税务 | 教育费附加 |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三) | 税务 | 地方教育附加 | 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四) | 税务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按经营收入的3%征收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五) | 税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六) | 自然资源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城市规划区内林地和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七) | 税务 | 水利建设基金 | 详见文件,2016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 |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 | 缴入中央国库 | |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
(一) | 税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字〔2007〕23号,财综〔2006〕68号 | ||
(二) | 自然资源 | 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 | 详见文件 | 财工字〔1995〕53号,〔1995〕财外105号 | ||
(三) | 住建 |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2〕27号,浙价费〔2010〕28号,浙价费〔2009〕233号,浙价费〔2008〕115号,浙财综字〔2006〕37号 | ||
(四) | 税务 | 排污权出让收入 | 详见文件 | 财税〔2015〕61号,国办发〔2014〕38号,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财综〔2010〕143号,浙政发〔2009〕47号 | ||
(五) | 自然资源 | 土地指标调剂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0〕48号 | ||
(六) | 税务 | 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字〔2007〕70号,浙财综字〔2006〕121号 | ||
(七) | 住建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财综〔2000〕32号,浙价房〔2000〕142号 | ||
(八) | 交通运输 |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仅限政府还贷公路) | 详见文件 | 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3〕17号 | ||
(九) | 渔业 | 渔业资源赔偿费 | 详见文件 | 浙政办发〔2015〕107号,〔1992〕浙价费联15号 | ||
(十) | 税务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7〕35号 | ||
(十一) | 环保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 详见文件 | 浙委办发〔2018〕34号,浙财建〔2018〕99号,中办发〔2017〕68号 | ||
(十二)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一) | 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二) | 国有资产处置的单位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三) | 国有资产处置的单位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四) | 国有资产出租的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五) | 国有资产担保的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担保所得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六) |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 | 详见文件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七) | 财政 |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收益 | 详见文件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 ||
(八)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五、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
(一) | 财政 | 利润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二) | 财政 | 股利、股息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三) | 财政 | 产权转让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四) | 财政 | 清算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五) | 财政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 ||
六、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 ||||||
(一) | 执罚部门 | 行政处罚罚没收入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
(二) | 执罚部门 | 刑事处罚罚没收入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七、彩票公益金 | ||||||
(一) | 民政 | 福利彩票公益金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3〕110号,浙财综〔2012〕121号,浙财综〔2011〕64号,浙财综〔2011〕78号,浙财综字〔2009〕15号,浙财综字〔2008〕42号,浙财综字〔2007〕132号,浙财综字〔2006〕14号,浙财综字〔2005〕110号 | ||
(二) | 体育 | 体育彩票公益金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3〕106号,浙财综〔2012〕86号,浙财综〔2011〕37号,财办综〔2009〕]12号,浙财综字〔2008〕32号 | ||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 ||||||
接受捐赠的部门 | 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53号 | |||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
(一) | 民政/体育 |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 详见文件 | |||
1 |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2〕89号,财预〔2010〕88号,浙财预〔2010〕24号 | |||
2 | 体育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2〕89号,财预〔2010〕88号,浙财预〔2010〕24号 | |||
(二) |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 |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 详见文件 | |||
1 | 上缴管理费用 | 详见文件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2 | 计提廉租住房资金 | 详见文件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3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0〕95号 | |||
4 | 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 详见文件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三) | 财政 | 利息收入 | 详见文件 | 财综〔2004〕53号 | ||
(四) | 主管部门 |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 详见文件 | 财综〔2004〕53号 | ||
(五)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详见文件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
2.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价格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 ||||||
3.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