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开 >财政局 >部门动态
索引号: 330726ZF110000/2025-00236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浦江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1-08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5)
发布日期:2025-01-08 09:56 浏览次数:
浦江县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5)

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批准级次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教育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省一级幼儿园760元/月,省二级幼儿园670元/月,省三级和准办级幼儿园500元/月,各幼儿园收费可根据城乡差别、办学条件等在10%幅度内下浮;全托班、三周岁以下幼儿托班保教费可在规定的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幼儿园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浦发改〔2021〕9号中央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学费省一级1200元/学期;省二级950元/学期;省三级850元/学期。住宿费详见文件。《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浦价费〔2003〕27号中央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详见文件《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浙财教〔2013〕1号中央


4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1)注册费,200元/人
(2)学费,每学分108元(“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每学分70元)
(3)重修考试费,60元/门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浙价费〔2014〕186号,浙财综〔2015〕20号,浙电大发〔2014〕27 号,浙电大〔2004〕120 号中央
(二)公安




5 证照费

中央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2019年7月起降为120元/本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出入境通行证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
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2019年7月起降为60元/张
3.签注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财税〔2020〕46号


 ④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成人十年期350元/证;儿童五年期230元/证。详见文件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台湾同胞定居证8元/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详见文件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户口登记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停征工本费;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居民身份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号牌(含临时)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


     号牌架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1992〕价费字240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三)自然资源




6 土地复垦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央

7 土地闲置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政办发〔2011〕87号,财税〔2021〕8号中央

8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中央

9 耕地开垦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央
(四)住房城乡建设




10 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一般工业和非工业用水1.20元/立方米;重污染工业用水2.30元/立方米《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浦建公〔2022〕9号中央

1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详见文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17)136号中央
(五)水利




12 水土保持补偿费详见文件《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17〕104号,财税〔2020〕58号中央
(六)卫生健康





13 预防接种服务费28元/剂次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中央
(七)人防




14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浙财综〔2014〕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中央
(八)法院




15 诉讼费详见文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浙价费〔2017〕153号中央
(九)






16 考试考务费详见文件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9号中央及省
二、政府性基金
(一)住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浙财综〔2024〕9号,金市财综〔2024〕121号缴入地方国库
(二)税务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税务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缴入地方国库
(四)税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经营收入的3%征收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2020年公告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税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 缴入地方国库
(六)自然资源森林植被恢复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地、城市规划区内林地和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七)税务水利建设基金详见文件,2016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缴入中央国库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一)税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详见文件浙财综字〔2007〕23号,财综〔2006〕68号
(二)自然资源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详见文件财工字〔1995〕53号,〔1995〕财外105号
(三)住建超计划用水加价费详见文件浙财综〔2012〕27号,浙价费〔2010〕28号,浙价费〔2009〕233号,浙价费〔2008〕115号,浙财综字〔2006〕37号
(四)税务排污权出让收入详见文件财税〔2015〕61号,国办发〔2014〕38号,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财综〔2010〕143号,浙政发〔2009〕47号
(五)自然资源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详见文件浙财综〔2010〕48号
(六)税务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详见文件浙财综字〔2007〕70号,浙财综字〔2006〕121号
(七)住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详见文件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财综〔2000〕32号,浙价房〔2000〕142号
(八)交通运输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仅限政府还贷公路)详见文件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2003〕17号
(九)渔业渔业资源赔偿费详见文件浙政办发〔2015〕107号,〔1992〕浙价费联15号
(十)税务矿业权出让收益详见文件浙财综〔2017〕35号
(十一)环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详见文件浙委办发〔2018〕34号,浙财建〔2018〕99号,中办发〔2017〕68号
(十二)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详见文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一)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详见文件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详见文件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详见文件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四)国有资产出租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详见文件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五)国有资产担保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担保所得收入详见文件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六)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详见文件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七)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收益详见文件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浙财资产〔2010〕81号,浙政办发〔2009〕178号
(八)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详见文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五、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一)财政利润收入详见文件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二)财政股利、股息收入详见文件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三)财政产权转让收入详见文件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四)财政清算收入详见文件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五)财政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详见文件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浙政发〔2008〕25号,财综〔2004〕53号
六、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一)执罚部门行政处罚罚没收入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二)执罚部门刑事处罚罚没收入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七、彩票公益金
(一)民政福利彩票公益金详见文件浙财综〔2013〕110号,浙财综〔2012〕121号,浙财综〔2011〕64号,浙财综〔2011〕78号,浙财综字〔2009〕15号,浙财综字〔2008〕42号,浙财综字〔2007〕132号,浙财综字〔2006〕14号,浙财综字〔2005〕110号
(二)体育体育彩票公益金详见文件浙财综〔2013〕106号,浙财综〔2012〕86号,浙财综〔2011〕37号,财办综〔2009〕]12号,浙财综字〔2008〕32号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

接受捐赠的部门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详见文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53号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一)民政/体育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详见文件

1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详见文件财综〔2012〕89号,财预〔2010〕88号,浙财预〔2010〕24号
2
体育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详见文件财综〔2012〕89号,财预〔2010〕88号,浙财预〔2010〕24号
(二)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详见文件

1
上缴管理费用详见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计提廉租住房资金详见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详见文件财综〔2010〕95号
4
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详见文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三)财政利息收入详见文件财综〔2004〕53号
(四)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详见文件财综〔2004〕53号
(五)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详见文件《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价格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3.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