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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210000/2025-0014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5-01-03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03 16:49 浏览次数: 来源:浦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玉刚,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临河乡杜**村,居民身份证号:413021********5255,联系电话:139****9631。

经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24年7月9日在浦江某西医诊所有限公司为患者开展医疗诊疗活动,无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应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9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浦江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卫医罚告〔2024〕2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我局通过EMS邮寄《浦江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你户籍地址, 邮件被退回。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浦江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卫医罚〔2024〕2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20807002922120014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浦江县环城东路61号

联系电话:0579-84207173

特此公告。

 

 

浦江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