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5-1148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1-13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四十三)
发布日期:2025-01-13 09:00
浏览次数:
以下许绍伟等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13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许绍伟 | 532***********6719 | 2024年11月09日12时24分,违法行为人许绍伟驾驶车牌号为浙DP82Q4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浦阳街道班班大道金狮新村东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许绍伟涉嫌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2 | 陈中正 | 330***********1916 | 2024年11月7日0时8分,违法行为人陈中正驾驶牌号为浙G2A2P7的小型汽车行至浦江县浦阳街道文宣西路1区68号(浦江大厦停车场西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陈中正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鲍基英 | 330***********2115 | 2024年11月30日07时47分,违法行为人鲍基英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永在大道1208号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鲍基英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FF202212171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 蒋奇武 | 330***********1338 | 2024年11月07日02时12分,违法行为人蒋奇武驾驶车牌号为浙G3C39R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黄宅镇沙滕头与桥东村尾三叉口路段,蒋奇武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 |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信息来源:处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