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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非法占用土地案
发布日期:2024-09-05 15:32 浏览次数:

  被处罚人:俞**,男,汉族,身份证号:3307261983********,住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风和村王村北区,联系电话:187********。

       案由:俞**非法占用土地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俞**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联系黄宅镇烟塘村村民张龙将义乌二手车市场建设工地上的渣土倾倒在浦江县黄宅镇风和村以南、土名称为“全大坞”地块的土地上。2023年11月8日,经浦江县测绘有限公司实地勘测(《违法用地勘测报告》浦测勘违﹝2023﹞第10号):俞**倾倒渣土占用土地总面积为575.70平方米。其中地块一面积为205.79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田地、南至路、西至田地、北至山,地块二面积为369.91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田地、南至山、西至山、北至路。经核对:该地块为浦江县黄宅镇浦口村集体土地,在浦江县黄宅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6年)中土地类别为水田305.59平方米,有林地228.44平方米,田坎41.67平方米;经核对三区三线成果,该地块未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也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证明以上事实依据:                                

      1.俞**和张龙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俞诚安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2.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俞城安的基本情况。

      3.对俞**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用地勘测报告、浦江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衔接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各1份,证明俞城安所占用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用途。

      4.现场照片2份,证明俞**占用土地的情况。

      5.《权属证明》1份,证明俞**非法占用的土地权属为浦江县黄宅镇浦口村集体所有。

      2023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向俞**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浦自然资规先听告﹝2023﹞5号),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俞城安于2023年11月3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俞**将非法占用的575.7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浦江县黄宅镇浦口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俞**非法占用575.70平方米的土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玖拾伍元叁角(16695.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575.70平方米的土地,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恢复土地原状和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玖拾伍元叁角(16695.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户名: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2080700292114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两份,向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浦江县或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3日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