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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000000/2024-68181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经济商务局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9-14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经济商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9-14 16:04 浏览次数: 来源:县经济商务局办公室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将执法信息予以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机构名称:浦江县经济商务

地址:浦江县人民东38(老县府)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持证人姓名

行政执法证号

1

贾浩卫

11070720014

2

戴振国

11070720016

3

石乾定

11070720009

4

 

11070715010

5

 

11070720011

6

黄苏生

1107071500

7

黄建平

11070720010

8

刘永铮

11070715002

9

钟帆帆

11070720005

10

 

11070720002

11

张玉珊

11070720004

12

张彩彩

11070720012

13

郑俊俊

11070720013

14

杨叔鹏

11070720006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4.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5.《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6.《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四、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符合听证程序的同时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投诉举报电话:12345。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类别

      

1

SW28.

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检查

2

SW31

二手车交易市场检查

3

LS06

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4

LS15

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5

SW30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6

LS16

对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的行政检查

7

LS12

对粮食经营台账及粮食数据报送情况的行政检查

8

FG01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9

LS23

对政策性粮食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10

SW13

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事先报告情况监管

11

SW12

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监管

12

LSO7

对收购粮食者收购时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储存的行政检查

13

SW23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管

14

LS19

对出库粮食质量的行政检查

15

LS18

对粮食储运设施工具的行政检查

16

LS17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的行政检查

17

SW3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检查

18

LS08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食销售出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七、浦江县经济商务局权力事项清单: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powerresponsibility?siteCode=330726000000&deptCode=001008007011007&matterType=ALL&activeTa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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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