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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JD030000/2024-67593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仙华街道办事处
生成日期: 2024-08-29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乡镇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仙华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发布日期:2024-08-29 11:08 浏览次数: 来源:党政办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三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及《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规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护和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现就建立仙华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重大决策部署,立足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确保本单位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促进营商环境最优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建设。

二、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

1.审查对象。各科室在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审查方式。各科室在起草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

书面审查结论由各起草科室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科室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3.审查标准。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三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具体标准进行审查。

各科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认为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二)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在政策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查程序,明确责任科室和负责人,先由起草人和科室负责人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杜绝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工作机制

(一)提高思想站位。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决杜绝不部署、不安排、不审查、不清理的现象出现,落实责任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对各科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二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2.仙华街道办事处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三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等法规、文件,各科室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起草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起草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起草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起草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二、例外规定

起草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例外情形的,政策起草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起草科室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2

仙华街道办事处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科室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方式、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

第三方 评估情况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科室自我审查结论(是否违反审查细则规定的相关标准,如违反,请详细说明)

 

 

 

                      签字:           

                                               

适用例外规定(违反相关标准时填)

      

选择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起草科室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街道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仙华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