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JD040000/2024-6755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前吴乡 | |
生成日期: | 2024-08-2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乡镇文件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根据《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及《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规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保护和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现就建立前吴乡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价格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乡经济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
1.审查对象。我乡各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审查方式。各科室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并报经我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出台。
书面审查结论由各起草科室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科室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3.审查标准。严格对照《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具体标准进行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各科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各科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二)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在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查程序,明确责任科室和负责人,先由起草人和科室负责人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杜绝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各科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决杜绝不部署、不安排、不审查、不清理的现象出现,落实责任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大力清除市场经济领域妨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堵点”“痛点”和“盲点”,加大放权力度,减少行政对市场行为的干预,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