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90000/2024-67253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8-16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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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民政局 浦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浦江县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1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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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浦江县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2、老年人补助及评估。
3、养老机构补助。
4、养老服务人员补助。
5、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
(二)补贴标准: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补助。
(2)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提升)补助。
(3)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2、老年人补助及评估
(1)高龄津贴。
(2)养老服务补贴。
(3)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
3、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星级补助。
(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
(3)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
4、养老服务人员补助
(1)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
(2)特殊岗位津贴。
(3)人才培养培训奖励补助。
5、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补助
(三)申报程序:
1、申请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由乡镇(街道)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纳入、及时发放到位;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
2、审核
县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
3、公示
对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1、解读单位:浦江县民政局
2、解读人:王云峰
3、3、联系电话:0579-84103881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