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90000/2024-67253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8-16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浦江县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等。
2.老年人补助及评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经费等。
3.养老机构补助,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4.养老服务人员补助。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特殊岗位津贴、人才培养培训奖励补助等。
5.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等内容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二)补贴标准: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补助。
(2) 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提升)补助。
(3) 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
2.老年人补助及评估
(1) 高龄津贴,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
(2)养老服务补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以上)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3)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
3.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星级补助。三至五级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对非营利性机构补助保费三分之一;对营利性机构减半补助
(3) 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按每家建设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养老服务人员补助
(1)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
(2)特殊岗位津贴。
(3)人才培养培训奖励补助。
5.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补助
(三)申报程序:
1、申请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由乡镇(街道)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纳入、及时发放到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
2、审核
县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
3、公示
对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1、解读单位:浦江县民政局
2、解读人:王云峰
3、联系电话:0579-84103881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