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250000/2024-6623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7-16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示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浙金浦江知法裁字〔2024〕3号
请求人:金永开
地址:浙江省浦江县***
被请求人:浦江县临光工艺品店
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
案由:金永开与浦江县临光工艺品店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金永开就其水晶玻璃孔珠(专利号:ZL201730543997.X)与被请求人浦江县临光工艺品店的专利侵权纠纷,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2024年7月15日,合议组对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责任、适用法律、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其于2017年1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5月15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730543997.X。该专利至今稳定、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使用上述专利从事产品经营性生产活动,请求本局依法处理。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请求人身份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专利证书及缴费凭证,现场取证照片,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
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依申请对被请求人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局调查取证的证据为:现场检查笔录、委托鉴定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
本案证据经双方质证,均未提出异议。
现审理查明:
一、专利权人金永开于2017年1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申请号为CN201730543997.X,名称为“水晶玻璃孔珠(四)”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5日予以授权公告,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报告显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于2020年4月29日就无效宣告请求做出第44270号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经查询,该专利第7年度年费已缴纳,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二、被请求人销售请求人所指的“水晶玻璃孔珠”产品,共有三款,分别为三号、四号、六号水晶玻璃孔珠,数量均为20条,售价均为0.55元/条。
三、对比情况:被控侵权产品虽材质透明度及切割细节略异,但整体形状、倒角等关键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专利近似的设计。
本局认为:基于目前的证据,经过以上比对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被请求人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ZL201730543997.X的保护范围。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局组织当事双方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裁决被请求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水晶玻璃孔珠(四)”(专利号:ZL201730543997.X)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张超峰
审 理 员:郭君天
审 理 员:黄建军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