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浦江县岩头镇朝阳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存储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浦市监处罚[2023]42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浦江县岩头镇朝阳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烈
执法部门: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8-31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浦市监责改[2023]170428001号),责令在2023年5月12日前完成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按规定对购进药品作出验收记录,按规定储存药品)。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天店内温度为28℃,存放有1盒美寶湿润烧伤膏,储存条件为密封,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万通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5盒,储藏条件为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来生元愈裂贴膏3盒,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存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的规定,属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于当事人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储存、养护药品、医疗器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