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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岩头镇朝阳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存储药品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05 18:36 浏览次数:

案件名称:浦江县岩头镇朝阳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存储药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浦市监处罚[2023]42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浦江县岩头镇朝阳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何*烈  

执法部门: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8-31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浦市监责改[2023]170428001号),责令在2023年5月12日前完成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按规定对购进药品作出验收记录,按规定储存药品)。2023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天店内温度为28℃,存放有1盒美寶湿润烧伤膏,储存条件为密封,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万通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5盒,储藏条件为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来生元愈裂贴膏3盒,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存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的规定,属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于当事人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储存、养护药品、医疗器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