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浦江县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浦江县基本养老服务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本县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也包括公益捐赠等其他来源。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跟踪评估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等。
(二)老年人补助及评估。主要用于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经费等。
(三)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星级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四)养老服务人员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特殊岗位津贴、人才培养培训奖励补助等。
(五)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重点针对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智慧养老、消防提升等相关内容,具体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三、补贴标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补助。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补助;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考评结果分档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10万元/年。
2.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提升)补助。对新建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有老年食堂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展提升改造,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提升补助。
3.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对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补助。
(二)老年人补助及评估
1.高龄津贴。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
2.养老服务补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80周岁以上)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低保边缘家庭按照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50%的标准执行。低保低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和高龄老年人分为四档,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用标准执行。原则上补贴通过养老服务“爱心卡”发放电子积分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偏远山区确难以提供服务的,可采取货币方式发放。纳入特困供养对象和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省市出台新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参照省市标准执行。
90周岁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外)生活不方便、养老有困难、有意愿接受养老服务的居家老人,经县民政部门批准认定,按照每人每月3工时、每工时25元指导价执行,具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
3.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60周岁至79周岁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评估费用每人次最高不超过80元,具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确定。
(三)养老机构补助
1.养老机构星级补助。根据《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等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依法备案的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按三至五级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获评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参照标准给予奖补,机构经过提升被评定为更高级的,奖励差额。
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保险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保费的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
3.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根据《浦江县康养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标准,按每家建设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养老服务人员补助
1.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照入职人员的学历确定奖补标准,省级补助标准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在省补基础上,增加补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5000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6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1万元。
2.特殊岗位津贴。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
3.人才培养培训奖励补助。对全市性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中的优胜者,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补助。
(五)其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补助
列入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县级根据试点建设投入,可给予一定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由乡镇(街道)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纳入、及时发放到位。
3.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
(二)审核。县民政部门负责补助单位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测算补助资金,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公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在对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要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三)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适时对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对下拨的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相关文件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此前县级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原各类补助补贴政策不再执行(原有补助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