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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90000/2024-6476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6-11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动态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浦江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11 16:28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主体:浦江县民政局

行政执法范围:浦江县

监督举报地址:浦江县环城西路182号,邮编:322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9-84104301

一、行政执法依据: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4.《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6.《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浦江县民政局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浦江县民政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四、行政执法事项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fe/#/HomeSubset?siteCode=330726000000&deptCode=001008007011007

五、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符合听证程序的同时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六、救济渠道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key=1

附件1.xls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