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170000/2024-6477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水务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6-11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下属单位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单位名称: | 浦江县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中心 |
单位地址: | 仙华路298号 |
负责人: | 吴书正 |
公开电话: | 0579-84106910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县公告) |
工作职责: |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浦江县农村水利管理站、浦江县小水电管理站整合组建浦江县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中心。浦江县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中心为浦江县水务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浦江县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农村水利水电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组织拟订技术标准等。承担农村水利水电有关规划编制的技术管理工作。协助拟订灌区、水闸、泵站、引调水、农村水电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的政策、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灌区、灌排泵站项目建设的前期管理、检查指导及验收等辅助工作。承担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山塘等建设监管的辅助工作。承担县本级灌区维修养护方案技术审查及实施结果的技术评估工作。 (三)承担指导灌区、农村供水、山塘及灌区范围内泵站等工程运行管理、注册登记的辅助工作。 (四)承担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山塘安全监管的辅助工作。承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辅助工作。 (五)组织开展灌溉试验站网建设、农业灌溉试验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农业用水定额拟订工作。指导农业节水和水利血防工作。 (六)协助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以及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组织开展农村水利技术研究及应用。开展农村水利信息服务、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按权限承担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农村水电行业安全与技术培训的技术指导工作。 (九)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农村水能源开发规划编制,提出农村水电发展建议。 (十)承担全县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的技术工作。协助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行业安全与技术培训。 (十一)承担水电站注册登记、报废的辅助工作。 (十二)完成浦江县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浦江县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中心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浦江县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中心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浦江县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浦江县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中心的干部人事由浦江县水务局统一管理。浦江县农村水利水电管理中心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原为浦江县农村水利管理站、浦江县小水电管理站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浦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浦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3日起施行。 |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