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000000/2024-6312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城投集团 | |
生成日期: | 2024-05-08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乡镇文件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浦江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行政后勤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浦江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浦政办发〔2020〕34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后勤采购包括货物和服务采购,其中:
(一)货物:是指办公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应用软件等。
(二)服务:是指租赁、车辆维修和保养、会议、印刷、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发、咨询、活动组织及策划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单项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行政后勤采购管理,其中:
(一)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经集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批准方可组织采购。
(二)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浦江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后勤采购由综合事务部牵头负责,计划财务部负责行政后勤采购的款项支付及票据审核,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查行政后勤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五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比质、比价、比服务等原则。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行政后勤采购由各需求部门发起,各部门应根据部门日常工作实际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单》,结合申请权限提出采购申请,集团领导班子采购由综合事务部负责。
第七条 综合事务部应根据采购品类、预算金额等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按程序组织采购(相关流程及单据见附件)。
第八条 申请权限:
(一)单项采购预算金额2千元以下的,由各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单项采购预算金额2千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各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三)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各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综合事务部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组织采购:
(一)单项采购预算金额2千元以下的,可采用简易采购或询价的方式进行,经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二)单项采购预算金额2千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应选择除简易采购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经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项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应选择除简易采购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经综合事务部负责人预审,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提请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简易采购原则上应当由二人以上(含二人)执行,留痕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价格选定后,采购合同金额在5千元(含)以上,或有经常供货行为的(一年内有3次以上)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已签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需变更、中止、解除、转让等任一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分管领导、监察审计部和计划财务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货到交付时,由需求部门负责对货物进行验收,有货不对版或质量问题等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员反馈,由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联系退换货事宜。验收完毕的货物应及时入库或交付使用部门。
第三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诉规定,造成违规采购,迟交货物等合同纠纷,或资金被骗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员必须取得合法发票,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不定期对采购过程以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子企业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