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10000/2024-64269 | 文件编号: | 浦政办发〔2024〕26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5-27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县府办文件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浦政办发〔2024〕2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浦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2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3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3.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4 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启动
4.3预警发布
4.4预警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5.2预案启动
5.3分级响应
5.4响应措施
5.5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应急响应措施
5.6响应级别调整
5.7响应终止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5医疗保障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宣传与培训
8.2责任落实
8.3预案管理与修订
8.4预案实施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浦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浦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各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浙江省和金华市区域预警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响应、评估等工作机制,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县政府成立浦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1县指挥部组成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电信运营企业(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县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2.1.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指挥、协调县域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浦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为县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做好与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工作,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变更、解除等信息,及时采取我县相应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变更、解除等响应措施;组织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等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负责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协调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2)县发改局:负责指导优化县内电力运行调度。
(3)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县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查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县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负责督查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县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7)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制(修)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
(8)县建设局: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指导督查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保障实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县文广旅游局:指导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2)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指导督查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不同人群的分类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和督查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指导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渣土运输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抛洒滴漏、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督查执行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增加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洒水频次;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县电信运营企业:会同县发改局做好电力调度及有序用电等工作,对拒不执行应急强制减排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供电等措施。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属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由县指挥部负责组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联系。
3 应急准备
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管委会应逐个排查本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同意汇总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把清单作为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附件,向社会公开。清单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指导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应急运输等措施。同时,企业应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时,可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
将应急减排措施切实落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综合考虑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2预警启动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收到上级预警建议后,应及时报告县指挥部,经县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3预警发布
预警由县指挥部授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发布。预警信息应该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经县指挥部授权,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和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通过已建立的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工作群专题信息、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门户网站、县气象局门户网站和短信、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预警信息。
4.4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5 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县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县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1)已发布市级预警;
(2)已发布省级预警,且重污染区域范围包括浦江县;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5.3分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并开展监督检查。
(2)启动Ⅰ级响应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
(3)及时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
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的原则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措施,并抓好落实。
5.5.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荒草)露天焚烧;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5.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荒草)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5.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措施;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荒草)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5.7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有关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重点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管委会对重污染天气应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上报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县财政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7.5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及时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提供医疗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8 预案管理
8.1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县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浦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浦政办发〔2019〕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浦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2.浦江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浦政办发[2024]26号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