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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70000/2024-6394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05-17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三十四)
发布日期:2024-05-17 10:45 浏览次数:

以下张建松等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7日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法律依据
1张建松330***********11142024年3月14日7时46分,违法行为人张建松驾驶牌号为浙GDW1609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亚太大道与平安路交叉口,张建松实施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程志明330***********41182024年3月18日7时32分,违法行为人程志明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一点红大道与恒盛路交叉口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程志明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3吴尚旺330***********09182024年3月25日18时25分,违法行为人吴尚旺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南大道87号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吴尚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楼文正330***********05152024年3月19日18时58分,违法行为人楼文正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与文景路交叉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楼文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