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6ZF090000/2024-62863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4-26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 部门动态 |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与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为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浦江县民政局特别推出“兜底暖民心、救助见实效”社会救助政策系列宣传,主要介绍最新的社会救助条件和标准,为困难群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提供更多方便。今天专题介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特点如下:
(1)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2)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助。
(3)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家庭经济状况稳定转好,超过了规定的救助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
(1)浦江县户籍;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浦江县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浦江县目前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100元/人/月);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及保障情形
申请人(代理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授权委托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必要时进行)→乡镇(街道)初审→公示→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后长期公示。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可按照两种情形给予保障:
按户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按人保障:①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②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疾病人员;③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④经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依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人员,具体对象和收入财产认定由民政部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法定赡(扶、 抚 ) 养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含授权);
5、低保户能享受哪些优惠扶持政策
低保户家庭成员可享受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有线电视、供电、医保金、养老金减免等政府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
备注:2023年待遇情况:医疗保险2050元,大病保险300元;有线电视免费;用电每月15度免费;用水每户10立方米免费。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