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 工作动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5 11:23 浏览次数: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

浙财采监〔2023〕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政府 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齐鲁   0571-87057612;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叶忠横       0571-87286526;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秦伟浩 0571-89761534)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

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本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开展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全省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四、工作组织

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全省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采购当事人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整改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处罚。《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工作底稿范本和汇总表格将另行下发。

五、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财政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有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全面深入调查核实处理。省财政厅设立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举报受理邮箱(zjcztcjcjb@163.com),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财政局反馈的日常管理情况和政府采购云平台大数据分析情况,确定了列入本次检查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详见附件)。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二)开展自查。各地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结合采购项目质疑和询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含分支机构实施的我省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原则上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财政部门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项目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应移送负责本采购项目监管的同级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并报送省财政厅。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设区市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15日前完成。

此外,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23年以来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设区市财政局于2023年12月15日前形成本地区的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送省财政厅。

六、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各市、县(市、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设区市财政局每两周要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代理

      机构检查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印发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