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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50000/2024-6170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4-03-15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浦江县“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5 17:23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关于浦江县“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

20231121

关于浦江县“科创飞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实施“科创兴县”发展战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优化科创空间布局,发挥县域外创新人才和创新资源对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的支撑作用,全力助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科创飞地”是指:登记注册在浦江县域范围内的企业,在县域范围外以分公司形式独立运营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

“科创飞地”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鼓励创新、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认定条件

“科创飞地”申请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主体为浦江县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

(二)县域范围外研发机构与建设主体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密切相关。近三年内,建设主体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主营业务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5项以上自主研发的实用新型专利;

(三)县域范围外研发机构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纳入浦江统计的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四)研发机构科研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五)研发机构拥有专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的资深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1名。

特殊情况,由县科技局牵头,召集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评审后,报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予以认定。

二、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申报主体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浦江县“科创飞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建设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域外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一年度职工社保证明、专职研发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4.县域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复印件);

5.县域外分公司纳入浦江统计的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上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相关管理制度等;

6.其他佐证材料。

(二)审查认定。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县域外研发机构,会同县经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拟认定的“科创飞地”名单,并报经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发文公布。

三、支持政策

经认定的“科创飞地”,其建设主体可向县科技局申报“科创飞地”本科以上专职研发人员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社保费用额度值的相应奖励,具体如下:

(一)“科创飞地”上一年度纳入浦江统计的研发经费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按“科创飞地”本科以上专职研发人员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社保费用额度值的30%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二)“科创飞地”上一年度纳入浦江统计的研发经费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按“科创飞地”本科以上专职研发人员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社保费用额度值的40%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三)“科创飞地”上一年度纳入浦江统计的研发经费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科创飞地”本科以上专职研发人员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社保费用额度值的50%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四、申请奖励

申报“科创飞地”奖励资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浦江县“科创飞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上一年度纳统浦江的“科创飞地”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和上一年度“科创飞地”财务报告。

(三)其他佐证材料。

五、监督管理

县科技局负责全县“科创飞地”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已认定的“科创飞地”实施动态抽查机制,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科创飞地”资格,追缴相关“科创飞地”奖补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列入科研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科创飞地”申报,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科创飞地”发生更名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权属、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其建设主体须同步向县科技局报告。经县科技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科创飞地”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认定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科创飞地”资格。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浦江县“科创飞地”认定申请表

建设主体名称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建设主体近三年自主研发知识产权

        年度

        年度

        年度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其    他: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其    他: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其    他:         

县域外研发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科研场地面积

        平方(㎡)

上一年度县域外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额(万元)


上一年度纳入浦江研发经费总额(万元)


县域外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数量

副高级

博士

硕士

本科

其他

合计







建设主体承诺:

本企业“科创飞地”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企业依法经营。企业如果有故意隐瞒事实,恶意骗取政府奖励资金行为的,建设主体及申报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全额退回政府奖励资金。

法定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县部门联审意见:

 

 

            (浦江县科学技术局代章)

                         

县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附件2

年度浦江县“科创飞地”奖励资金申请表

建设主体名称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科创飞地”

名称


认定时间


联系人员

及电话


 


上一年度科创飞地纳入浦江研发经费总额

       万元

专职研发人员申请人数

    

申请奖励

资金比例


科创飞地专职研发人员企业缴纳社保情况

(可附表)

序号

姓名

社会保障号

参保时间

企业缴纳金额
















建设主体承诺:

本企业“科创飞地”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企业依法经营。企业如果有故意隐瞒事实,恶意骗取政府奖励资金行为的,建设主体及申报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全额退回政府奖励资金。

 

法定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县部门联审意见:

 

 

 

(浦江县科学技术局代章)

     

县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3.浦委科领〔2023〕3号---关于浦江县“科创飞地”管理办法(试行).pdf